陈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陈炜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1151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我院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10年被省高院表彰为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决定》施行以来,我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等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更加广泛
2002年、2005年和2008年,我院经过三次选举分别产生了30名人民陪审员。去年底,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在我院近年来严重减编减人,案件数量猛增的情况下,经区人大批准,我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重新选任,数量从30名增加到45名。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文教卫及村居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来源更加广泛。其中男性28人,女性17人。大专以上学历41人,占陪审员总数的91.1%,其中研究生4人。年龄60岁以上3人,50-60岁7人,40-50岁9人,40岁以下26人。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更加规范
一是设立专职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经区委同意,我院于2009年9月专门设立了全市法院唯一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和工作规范,确保选任质量。注重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对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公告,力求把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于人民陪审工作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2012年考评综合得分84.3 分,在全市排名第一。
二是随机抽取陪审员。确立"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制度,结合陪审员的职业特长和生活阅历,最大化地有针对性地将其分配到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审判领域参与陪审。目前,我们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分配已全面实行了随机分案,杜绝了人工分案可能带来的人情案。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成员之一,裁决权与法官同等,五年的陪审经历,很难保证其不受社会说情风的影响,为此,从今年开始,我们尝试对各审判庭提出的陪审需求,统一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室,通过摇号随机抽取替代以名单排序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履职参审的人民陪审员。
三是加大考核力度。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会同各审判部门,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档案,将每位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决定是否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在选任的陪审员中,先后有10人被上级法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16人被评为区优秀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更加积极
一是参与陪审的案件量与覆盖面逐年扩大。从2009年至今年6月,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总数达2700件。陪审率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今年上半年陪审率达到99%(陪审案件296件,其中民事案件173件,刑事案件95件,行政案件28件)。陪审范围从当初的刑事审判,逐步扩大到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民事案件从2009年的8件,到2012年的740件;行政案件陪审从无到有,从有到年年递增,2012年已达68件。
二是人民陪审员发问多发言多变化喜人。按照《决定》要求,大力赋予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与法官的同职同权,充分激发、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力求杜绝"陪而不审"情况的发生。合议庭讨论案件时,要求法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要让陪审员先行发表意见,努力从各种工作细节上让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真正做到"既要审,又要判"。对审理中涉及的重大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委会,认真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具有贴近群众的优势和广泛的民意基础,我们注重人民培审员对审理案件全过程的深度参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公信度。近年来,我院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阅历、社会威望,逐渐将人民陪审员职能从参与案件审理延伸到参与案件执行、诉前调解和接待信访等领域,以人民陪审员平民化的优势特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四)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更加有力
一是健全培训体系。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尽快完成角色转换,熟悉审判工作特点和基本流程,我院对每一次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都认真组织法律知识、审判业务的岗前培训。同时,每年都要定期举办两次集中培训,时间三到四天,培训内容做到紧跟形势,不流于形式,切实使培训常规化、实效化。
二是丰富培训内容。发放《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等法律业务书籍,赠阅《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学习资料,并采取庭审观摩、观看录像、召开案例研讨会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技能。今年参加培训的人民陪审员共有85人次。
三是落实物质保障。为进一步激发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我院根据人民陪审员培训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区财政申请经费,在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府的关心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纳入法院年度预算。目前,我院按每起案件50元的标准向人民陪审员发放补助,并承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据实核报。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在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裁判员、调解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增加了审判工作透明度,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缓解了我院当前审判资源特别短缺的现实问题,减轻了审判压力。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决定》施行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大力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选任方面:一是对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考察有待加强。过去我们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比较注重对文化程度、法律素养方面的要求,而相对忽视了人民陪审员所具有的普通民众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作用,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二是陪审员的身份代表性构成有待优化。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来源虽日益广泛,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人民陪审员广泛代表性体现不够。如何更加有效地围绕人民陪审制度设计的初衷,真正让民众以自身情感、认知能力和理性判断作为思维要素参与到审判活动中,以弥补法官审判上的局限性,是我们今后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培训方面: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强化。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培训主要为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两种培训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虽然培训内容比较全面,但因法律门类较多、工作任务较重、培训时间有限,培训的内容、方式还需作更加科学的调整,培训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加强,以真正适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需要。
考核方面:一是"量与质"的问题需要更好地平衡。根据办案质效评估数据要求,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主要集中在陪审员的工作量上,而相对忽视陪审员的思想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二是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尚未真正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院提出了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措施,主要是把好"三个关":
(一)把好"选任准入关"。人民陪审员是不着法袍的法官,担当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关系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我们将严格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更加注重综合素质的考察,加强具有专业特长陪审员的选任。
(二)把好"教育培训关"。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从思想上和能力上为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夯实基础。一是强化教育,切实提高陪审员的敬业意识,确保其忠实履职。二是确保效果,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尝试开展分类别、分层次、小班化、菜单式的培训方式,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和审判工作的不同需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
(三)把好"考核监督关"。一是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将考核内容从工作量延伸至出庭率、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二是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三是增进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社区的沟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沟通机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增进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院将以这次人大领导视察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将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推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