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令 诉讼好帮手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2713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去年7月下发《关于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操作规则(试行)》,在全市法院推行立案审查阶段调查令机制。2012年8月至今,上海法院共开具调查令1588份,其中成功调查1346件,占84.76%,调查后成功立案1268件,成功立案率为94.21%。(人民法院报11月10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以立案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民诉法修改前后均有关于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规定,明确了立案受理起诉的条件,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等作了严格限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要证明自身“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等相对容易,一般都能搜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而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对被告的身份信息往往不能准确掌握,可能因为无法举证证明“有明确的被告”,而遭遇“立案难”。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能提供被告确定的基本身份信息等情况。包括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便民立案考虑等原因,在对“有明确的被告”的立案审查上,往往流于形式、失之于准,以致案件受理后,影响到案件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鉴此,既严格对法定起诉条件的把握与执行,又不至于“立案难”,将严格案件受理与保障诉权紧密结合,上海法院“立案调查令”的适时出台可谓顺势而为、应运而生。
立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格式性法律文书。此前,上海法院已率先在案件审理阶段实行调查令制度,成效显著。
代理律师持法院立案调查令,既可调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证据等材料,又可调查“有明确的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利于当事人依法及时有效收集证据,节省了时间,方便了立案,极大缓解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立案难”的困境。也有利于法院在立案前明确案件的被告、涉诉标的,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信息,从而筑牢诉讼启动的立案环节,避免盲目起诉、草率立案,让立案更准确,诉讼法律关系更明确,减少在审理环节中诸如难以送达法律文书、多次举证质证、追加当事人甚至因被告不明确而被驳回起诉等的不必要麻烦,减少诉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缩短审判期限,提高司法效率。
“立案调查令”这种诉前调查工作的开展,为当事人营造了便利的诉讼环境,既可便民立案,使当事人状告有门,不再“立案难”;又能避免诉累,助推司法,提速审判,更快实现司法正义。作为便民、高效的司法改革新举措,是民事诉讼的好帮手,应予肯定,并值得借鉴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