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谢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其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谢某均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2006年谢某因为欠了银行贷款和社会上高利贷,在李某的提议下与其家人共五人来到常熟生活,租了套房子住在一起,但是游手好闲的他们却无力承担房租和日常开销。于是李某便提议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并建议可以多办一些,还款时可拆东墙补西墙。几人商定后便向银行咨询办理信用卡的流程,于是李某便让谢某和其前妻以招工的名义前后骗取了12个人的身份资料后,填写了单位收入证明,伪造其他资料,以单位名义为职工申办代发职工工资的信用卡。二人用此批信用卡到超市、商场套取现金,后因银行工作人员报案事发。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李某以筹办公司为名招工,却没有开公司的实质行为,而是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法官析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行可分为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进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常熟法院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各种诈骗黑色陷阱,尤为注意保护个人身份资料,以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骗取他人个人身份资料后进行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