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企业做铁粉生意,因为没有进项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及征及返政策,遂轻信违法小广告打起骗取国家税收的歪脑筋。1015日,滨海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4年,刘某承包县机械化工总厂做铁粉生意,该厂属于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及征及返。2011年初,县国税局要求机械化工总厂在购进原材料时必须取得进项发票,否则不再符合退税手续。由于厂里都是从一些小贩手里收购铁粉,不能正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刘某手机常会收到一些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信息。20119月份,刘某通过信息当中留的一个电话号码,和一个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人取得了联系。双发一拍即合,经过一番电话讨价还价后约好按照票面金额的10%付开票手续费。之后的两个月内,刘某陆续从对方手中购买与其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多份,并均已抵扣。

 

法院审理查明,20119月份至10月份通过他人购买与其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8份,价税合计总额为912425元,税额合计132574.56元,并均已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32574.5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出税款人民币500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退出税款人民币82574.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退出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运庞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税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双重客体。法条没有规定虚开行为后还必须有骗取税款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本案审判长周艳琴法官介绍,被告人刘某经营的工厂属于社会福利企业,有经济经营活动,合法享受增值税及征及返政策。从表面看,刘某通过购买发票以实现返税目的只是一种变通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国家票据管理秩序,并成功骗取国家退税,不管其实际经营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现在各种违法小广告从街头小巷到网络页面随处可见,这一定程度上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周艳琴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谨守诚信经营、正当获利原则,切勿利迷心窍,踏着违法广告搭的桥踏进刑罚筑的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