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竞争“生恨” 烧车报复获刑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264
一男子翟某,得知其姐姐开的药店被人举报,怀疑是另一同行所为,一直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雪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翟雪峰因怀疑AA药店老板陈德才举报其姐谢雪玲经营的药店,遂产生报复、恐吓陈德才索取财物的念头,并为实施作案购买一张不记名的手机卡(号码为1315122XXXX)。
2012年5月27、28日,翟雪峰使用该手机卡向陈德才五次发送了包含“为了你AA药店以后的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给你一个表现的机会”、“破财免灾”等内容的恐吓短信。6月1日凌晨,翟雪峰携带汽油至AA药店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汽油泼洒在陈德才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头部位,用打火机点燃,导致轿车前车牌和及空调出风口损坏。
当日,被害人陈德才发现轿车被毁,因内心恐惧答应给钱免灾,翟雪峰遂向其索要一万元,并于当日骗取他人身份证到某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卡,要求陈德才打款到该卡。
因被害人陈德才于6月1日报案,没有向该卡打款,翟雪峰于6月2日、6日先后七次向陈德才发送包含“你家里我不敢保证什么时候会发生什么事”等恐吓内容短信催促、威胁其打款。
2012年6月8日,陈德才被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翟雪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翟雪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翟雪峰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翟雪峰能够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中心考察认为,对翟雪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翟雪峰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做生意诚信重要,同行之间更要以和为贵。同行竞争不一定打价格战,可以在服务、信誉等方面下功夫,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做到差异化经营。面对采取低价竞争的同行,切不可简单的以暴力解决问题,不仅触犯法律更直接毁掉了自己生意,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