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帮人提高支付宝限额 女子被转走16万
作者:时良敏、尹有文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329
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的冯某喜欢网上购物,本想提高支付宝的支付额度,不料被王某和薛某两个90后大学生骗走16万元。11月7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网络诈骗案。
为提支付宝额度,网银被转走16万
2013年3月27日上午,喜欢网购的冯某看中了一件商品,准备用支付宝付款时发现其支付宝限额不够,无法进行操作。随即,冯某在网上搜索“提高支付宝账户限额”几个关键词,在网上看到了王某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提高支付宝交易额度的信息后。冯某就通过网上所附的“客服电话”与王某取得了联系:“我要汇8000块钱,支付宝有限额,我就想提升这个限额。”
在电话中,王某以帮助其操作为名,诱骗冯某加其为好友并开启QQ远程协助功能,以成功远程控制冯某的电脑,付款心切的冯某就答应了。虽不懂远程控制是啥意思,但后来冯某感觉不对经,发现对方好像在转账。冯某就要求对方停止操作,而王某却说不转不行,不然账户要被冻结。冯某就没再说什么,几分钟后对方停止了操作,冯某打开网银发现,其中国银行账户内的的人民币100000元转入用户名为许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
此后,王某安排薛某继续接听被害人冯某的电话。薛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实施诈骗,依然帮助王某接听被害人冯某的电话,并取得被害人冯某的信任。后王某再次以需要验证银行卡信息为由,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欺骗冯某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60000元转入用户名为许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嗣后,王某通过网银将骗得的160000元人民币转移至其他银行卡中,并指使“阿科”(另案处理)通过银行ATM机提取全部现金。
此时冯某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赶赴海南省海口市将王某和薛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了用于诈骗的笔记本电脑、大量作案用的手机和银行卡。令人没想到的是,王某和薛某两个人竟然都是90后,还都是大学生。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冯某,被告人王某、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中,被告人薛某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
找老乡一起干,发帖等鱼上钩
王某是海南省儋州市人,今年20岁,在一家大专院校上大二。王某交待,他们老家那里很多人从事网络诈骗,在此影响下他也萌生了诈骗的念头。
“别人弄我就想弄一下,凭什么他弄到钱,我就不能弄?”王某说,他说干就干,找来老乡薛某,两人在海南省海口市合租了一个房间,购买了电话卡、手机、发帖器、银行卡等物品,在网上发帖,等鱼上钩。王某在网上留的以0571开头的固定电话号码,实际上是网上购买的虚拟号,表面上打的固定电话,实际上打的是骗子的手机。
据办案民警介绍,此类诈骗已经形成产业链,王某和薛某实施的这起网络诈骗中,银行卡全部由另外一个犯罪团伙提供,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王某交待:“骗得16万,但是得手只有13万多,还有两万多作为好处费,给这个持卡人了。”
构成诈骗共犯,双双获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共同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薛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薛某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两台、手机六部予以没收。
法官通知缴罚金,被当成骗子
据办案法官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个细节令他感慨颇深。在庭审前,他打电话给薛某的父母,并告知他们是法院工作人员,由于薛某是经济犯罪,依据法律规定要缴纳一定的罚金。谁知薛某父母竟然认为是骗子,还说你们别再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行骗好不好?承办法官一下子就无语了,任凭他怎么解释,薛某的父母就是不相信。无奈之下,法官只得在庭审结束后让薛某自己打电话回家确认。
法官点评:两个正值大好年华的青年却走上了网络诈骗的邪路,让人痛恨并感到惋惜。“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为被骗过一次,薛某的父母不再信任他人。诈骗案中诈骗的不仅是金钱,还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希望这起案件能给大家一些启示。然而,如何重建被骗子摧毁的信任,更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