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新刚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2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张新刚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JH花园8幢某室的房产,并于当日将该裁定送达被告人张新刚,告知其不得将上述房产转移、变卖、抵押。被告人张新刚明知不能处置该房产,仍于201219日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106万元变卖给朱某,所得房款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泰兴法院(2011)泰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被告人张新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新刚的亲属已代其履行了泰兴法院(2011)泰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新刚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刚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其偿还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新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