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超市促销活动中被人群挤倒受伤,超市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苏果超市赔偿原告穆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张家港苏果超市每天早上搞促销活动,大批顾客在超市在门口聚集等待超市开门抢购促销商品。201188日早晨,61岁的穆某与其他顾客一样进入苏果超市购买促销商品,在超市内靠近自动扶梯前地面摔倒受伤,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9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穆某认为,因超市早上搞促销活动,其在人多拥挤且地滑的人群中不慎摔倒,苏果超市在众多人员参加促销活动的情况下,未能有序引导顾客,管理存在缺失,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7万余元。

 

苏果超市认为,穆某受伤当天,超市正在搞促销活动,人员确实较多,穆某在摔伤后曾告诉超市员工,系被他人推到,非因地滑,愿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大型购物场所,苏果超市应当预料在搞促销活动时会有大量顾客同时进入超市,其应当采取相关措施让顾客有序进入,避免人多拥挤奔跑发生推搡、摔倒、踩踏等事故发生。苏果超市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穆某虽然年龄较大,但是年龄较大购物本身并不存在过错,超市亦未禁止年龄较大的顾客参与早市促销活动,即使穆某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轻微过错,但苏果超市作为经营性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穆某无需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超市每天早上进行早市促销,能够预见到促销活动中顾客人员较多,且会出现开门后蜂拥而入的情形,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在促销活动中引导顾客有序进入,避免发生推搡、踩踏等事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因苏果超市未能履行该方面的义务,应当对穆某在促销活动中被人群挤倒受到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