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月,王某和李某共同赴宴参加朋友一门面店的开张,酒足饭饱之后,王某告诉李某要到市里的澡堂里去泡泡,以此醒醒酒,李某听后表示赞成,便提出要乘坐王某的车与其同往,但王某自知喝酒喝得太多,于是实言相告李某因饮酒过多不便让其搭乘,李某当即表示对王某很信任,同时,表示如果在路上发生什么意外,李某愿意自己承担一切责任,于是王某便同意载李某同往。因此,王某就从住在附近的亲戚家里借来一辆二轮摩托车,由王某驾驶两人共同前往,但在前面的路上遭遇车祸,与一辆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乘坐在后面的李某受重伤,王某自己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做出了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王某酒后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但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差距过大而未达成一致,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某共同赔偿人民币17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王某饮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王某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责任。然而,因李某乘坐前做出的发生意外不由王某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王某因酒后驾车,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当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后经法院多次调解,王某同意赔偿人民币1.8万元。顾某作为该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在王某暂时无力赔偿时应承担赔偿的垫付责任。

 

案件评析:王某因违反法律规定酒后驾驶,致李某人身受到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乘坐人李某在明知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而执意乘坐,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顾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王某大量饮酒后仍然向其出借车辆,其本身也有过错,应当与王某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