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房产予子 拒过户被诉上法庭
作者:周子荣 陈勇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299
父母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予给儿子所有,后要求父亲办理过户手续遭拒,遂具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协助办理赠予房产的过户手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浩母亲陈某与父亲刘某于199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 2011年5月16日,母亲陈某与父亲刘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位于某商品房一套房产归男孩小浩所有”等等。嗣后由于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刘某、陈某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的土地使用者为刘某,因小浩要求父亲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予理睬,刘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母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小浩所有,系陈某、刘某对小浩的赠与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刘某理应按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协助原告小浩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