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德 被妻子、女儿、儿子分别告上法庭
作者:文轩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267
责任是男人的脊梁,是男人顶天立地的支柱。承担责任的大小是一个男人优秀、成熟的标志。即使做不了伟大的男人,也要做一个负责任的男人。如果一个人需要让别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督促其去完成自己该挑起的责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个男人是不合格的?近日邳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被告五年之内分别被妻子起诉返还财产、支付生活帮助费,被女儿、儿子起诉支付抚养费。
十四年的婚姻、十四年的相濡以沫却终究抵不过金钱的诱惑,难免让人有些伤悲!2006年陈某将原本属其妻陆某的个人财产私自占用,致使原本美满的婚姻披上了相互怀疑的外衣,矛盾越演越烈,无法调和。陈某于2007年1月起诉离婚,法院为了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判决陈某、陆某不允许离婚。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婚姻不仅没有被成功的挽救,反而演变为陈某毅然决然地抛却了对家庭、妻子、儿女的义务、责任离家出走。陈某的离家出走对陆某原本就拮据的生活来说更是雪上加霜,2007年6月陆某为了追回个人的财产,无奈之下陆某只能寻求法律的救助,最后法院判决陈某返还陆某个人财产5.8万元。虽然追回了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需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陆某而言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屋漏偏逢连夜雨,本就捉襟见肘的陆某又被诊断出身患严重疾病,急需住院治疗。在妻子患病影响劳动,缺乏经济收入时,作为丈夫本应积极履行扶养的义务的陈某却对之置若罔闻。求助无援的陆某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及房租费、女儿医疗费、学习费,经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夫妻,陈某有对陆某有进行扶养的义务,遂判决陈某支付陆某医疗费共计12027.58元以及每个月300元的生活帮助费。女儿的医疗费、学习费应当另行起诉。虽然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女儿抚养费的请求,但是作为父亲理应当自觉的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才对。陈某除了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觉悟反而将法院的不支持误认为是免除了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迫于生计其女儿只能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2011年5月,其婚生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于2012年1月前一次性支付其女儿自2007年4月起至满十八周岁止五年九个月的抚养费共计55200元(已付清)。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恐怕连陈某自己都料想不到自己的儿子也将他告上了法院,再次上演了骨肉对薄法庭的悲剧。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作为父亲陈某对因家庭原因随母亲生活的儿子在其母亲无经济收入、负担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对其不理不问,拒绝向其支付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没有做到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最后依法判决陈某自2012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660元,于每月5日前付清,至其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不知道五年之内分别被妻子起诉返还财产、支付生活帮助费,被女儿、儿子起诉支付抚养费的陈某是否领悟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