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接受债务承担后就应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但有人接受后却还认为自己并没有成为债务人,拒绝履行。近日,金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被告承担了债务后,却还认为应由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金湖某公司与原告陈某有业务往来,共欠原告陈某货款144万元,20124月,作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被告高某将其中的100万元以自己个人名义立借条一份,并约定月息1.1%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辩称该100万元系单位欠款,应当由单位偿还,而原告则认为该100万元欠款已转移至被告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出具借条的时候在借条上以个人名义作为借款人签名,并没有注明代表单位,表明被告愿意偿还该款,属自愿承担给付义务,且得到原告同意,故发生债务转移,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债务。故依法判决被告高某履行还款责任。

 

接受债务后,如果原债务人脱离了债务关系,则新的债务人就得独自承担所有义务,因此,在同意履行他人还款义务时,应充分了解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根据自身还款力量慎重考虑,防止因盲目承诺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