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30,胡某因搞工程需要资金,立借据向张某借款4万元,孙某在该借据上签名担保,未注明利息与还款时间。借款发生后至20128月份,胡某每个月向张某还款。现胡某下落不明,张某起诉要求孙某偿还借款4万元。张某认为口头约定了月息2%,胡某每个月偿还的是利息,已经偿还了2万元利息。孙某认为其签名担保时不知道约定了利息,但口头约定借款半年内还清,胡某还偿的利息就是本金,并还清了借款。张某否认借款约定了还款时间。该案经审理,一审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借款2万元,一审宣判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孙某称签字担保时不知道约定了利息,张某自认借款人胡某已经偿还了2万元的利息,就孙某的保证责任而言,该2万元利息应当抵扣本金,孙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孙某应当在借款总额中扣减已经偿还的利息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日常生活中,不乏出现双方当事人称自己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对于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未注明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应当对约定的利息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担保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的还款期限。因此,借款应当有书面的手续,并且明确借款利息、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利或因为朋友间抹不开面子,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