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27周的胡女士,因交通事故致轻微伤害,十余天后根据医院的建议,采取了引产手术。那么胡女士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胡女士相关费用不但获得全额赔偿,还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3513日,身怀六甲的胡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两岁的女儿回家,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平东镇平东村七组地段时,与由北向南被告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胡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胡女士被送到医院检查,医院检查后认为胡女士只是受了点外伤,其腹中胎儿并无他恙。

 

胡女士回家休息几天后,感觉胎儿活动明显减少。523日,不放心的胡女士在家人陪同下至医院再次进行检查。医院检查后给出结论:胎儿存活可能性较小,建议引产。已怀孕27周的胡女士犹豫再三,最终于525日在医院进行了人工引产手术。

 

胡女士认为自己因车祸引产,对方不仅要赔偿相关的医药费、误工费,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000余元。而朱某驾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胡女士仅是皮外伤,事后十余天后再主动引产,而非流产,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遂不同意赔偿。胡女士无奈之下将朱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当时对原告造成的是外伤,但事故后,原告感觉胎动减少,在医院检查后给出“胎儿存活可能性较小,建议引产”的专业结论前提下,原告为慎重起见而引产,虽系自愿,实则无奈。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引产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关联,原告检查身孕及引产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因交通事故引产致身心受到一定伤害,被告还应当支付精神赔偿金,酌定为5000元。通州法院遂于1023日判决原告胡女士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505.0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