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假冒老婆卖房 买房人被判购房无效
作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次数:294
没钱花,张某竟找人冒充老婆,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低价出售。荒唐举动引发3场官司,最终无一个赢家。日前,钟楼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张某退出房款,并承担买房人利息损失。
案件要追溯到3年前。2010年,市民张某因手头缺钱,打起了卖房的主意。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一个人说了不算,彷徨无计时,一个做房产中介的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找人冒充老婆,再委托他人售房。
几经物色,朋友帮他找到了一个与妻子长相相似的人,又替他找到了中间人李某。之后,张某带着假老婆和李某,到市公证处做了委托李某全权卖房的公证。没过几天,市民林某以44.5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并过户。同年12月22日,直到林某带着银行人员找上门,张某的妻子刘某才得知自己的房子竟然被卖了。
2011年1月11日,刘某起诉公证处,并对房产进行评估,最终的评估价格是64.38万元。同年2月25日,公证处撤销公证。之后,刘某诉至钟楼法院,请求判令丈夫与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卖房一事刘某确不知情,但如林某是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撤销。经查,林某以不到市场价70%的价格买下房屋,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结合买房时其他细节,法院最终认定,林某并非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无效。
花巨资买下的房子,没住上1天,还被判要退出。今年3月,林某一纸诉状反将刘某夫妻、中间人李某及公证处告到法院,要求各方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某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相关各方激烈争辩。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公证处已履行审查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刘某与张某虽为夫妻,但对卖房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间人李某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受到张某的欺骗误导,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而张某采用欺骗手段,诱使李某、公证处作出错误的委托书以及公证书,致使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是造成林某损失的原因。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购房款44.5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