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保险人未按时缴保费,起诉索赔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保险纠纷案件。

 

原告爱仁医院诉称,2008510日,产妇李某某在原告爱仁医院足月分娩,因婴儿临床窒息,经抢救后转入宿迁市儿童医院治疗,后因治疗效果不佳又转入市人民医院治疗,520日出院,留有严重后遗症。20081212日,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赔偿李某某婴儿各项费用18000元。由于原告于2008415日在被告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20081214日原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义务、未按时缴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各项医疗费用1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3200元。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因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义务,未按时缴费,不属于保险责任。

 

该案经审理查明,200841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份一年期的医疗责任保险。根据该险种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对没有支付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2008510日,产妇李某某在原告处分娩,后发生原告诉称的事实。20086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保险合同的保险费。20081214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保险费之前,被告对此予以拒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