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停车未开灯 他人撞上亦要赔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次数:343
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时未按规定开启相关车灯,致使他人不注意撞上受伤,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月23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去年5月11日深夜,陈某(驾驶员)将李某所有的货车停放在张家港市福明路路边休息,停放该车时陈某未开启危险警报灯、示廓灯、后位灯。0时30分左右,梁某骑电动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因观察不清撞上陈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导致自己及后座乘员雍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夜间雨天驾驶制动器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违反规定载人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视线范围内的交通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未按规定开启灯光,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雍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雍某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院理后认为,雍某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本起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项目部分医疗费用部分10000元已被雍某使用,其余项目按50%比例兼顾赔付。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雍某受伤系梁某与陈某共同侵权所致,陈某系李某雇员,因此两人对雍某赔偿互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46341,李某赔付8933元,梁某赔付1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