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车外不慎被突然移动的货车撞倒致死,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不能成为保险车辆的第三者拒绝赔偿。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83571.20元。

 

离奇:停放货车突然移动

 

2011922日,李某驾驶常熟鸿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公司)所有的货车行驶至张家港市东海粮油公司停车场后,将该车停放在一辆挂车南侧,后李某熄火下车办事。14分钟后,李某返回货车驾驶室左侧,此刻货车突然向左前方移动,将李某挤压至挂车左后部并撞击横停在前方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

 

201110月,张家港市交警大队经过深入调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认为李某下车时,货车档位仍在前进挡,发动机点火钥匙插在锁孔内并处于启动装置,车辆移动系李某在车外侧启动位于车辆驾驶室和罐体之间的货车副启动装置导致。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与常熟鸿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鸿汇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8万元,涉及货车保险事宜由鸿汇公司处理。后鸿汇公司实际支付了68万元。

 

争议:驾驶员自身能否成为第三者

 

20101012日,鸿汇公司为涉案货车向鸿汇公司为涉案货车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保险理赔存在争议,201219日,鸿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李某的身份是驾驶员而不是第三者,驾驶员发生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故不予理赔。同时认为即使李某系第三者,货车移动是其开启副启动装置所致,其应当负全责,且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鸿汇公司赔偿给李某家属的款项没有经过其同意及确认,也未经法院裁判,故不予认可。

 

针对保险公司的陈述,鸿汇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离开货车,其身份发生了转化,属于第三者。虽然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李某下车时仍将货车档位挂在前进挡,且未拉手制动,导致货车前移前移动发生事故,但是如果发生事故的死者不是驾驶员身份而是一般路人,那么鸿汇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仍能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请求理赔,所以不能因为李某是驾驶员的身份而排除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鸿汇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起事故中,李某驾驶货车时的身份是鸿汇公司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李某下车离开车辆后,处于机动车之外,其从事的并非驾驶行为,车辆也不在其控制之下,其身份应当是第三者。李某驾驶货车在东海粮油公司公共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关于涉案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驾驶人因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条款,首先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就该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向被保险人鸿汇公司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李某在事故发生时的身份是第三者而非进行驾驶行为。

 

作为第三者的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鸿汇公司和李某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经法院依法核算,李某死亡所造成的总损失为701964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保险理赔义务。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591964元,李某作为被侵权人的第三者时,在车外侧启动了货车副启动装置,导致货车移动,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据此酌情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总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473571.2元,且该金额未超出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83571.2元的理赔义务。

 

 

法官释法

 

“第三者”是一个相对法律概念

 

宣判后,该案承办法官对本案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属于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进行了释明。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旨在保证第三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因此第三者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相对于车上驾驶人员和乘员而言,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因此第三者只是相对概念,驾驶员、乘员和第三者之间的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本案中,作为驾驶员的李某已经离开涉案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而李某在本案中也非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为防止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即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为了谋取保险利益,故意制造事故致使自己受伤,保险合同中会约定驾驶员家属、亲人受伤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但这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法已经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取保险利益的情形进行规制,因此如果审判实践中能够确定排除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作为法官应当坚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为司法审判理念,依据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和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认定,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