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伪证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被制裁法院判决获刑四年
作者:任晓龙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282
2008年,程某用泰兴市某公司(未经该公司同意)的名义在青海承建工程,以资金紧张等事由通过亲戚介绍向申请执行人熊某多次借款,后其未按约还款。熊某提起诉讼。泰兴法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程某偿还熊某借款50万元。
判决生效后,程某不仅未履行,且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在其账户被冻结后,利用工人工资优先支付的方式,通过伪造工资表进行虚假诉讼逃避法律义务。程某在编造工资表时不仅将许多拖欠工资的金额提高,且将一些工程欠款伪造成其所欠工资,然后利用虚假的工资表,以不配合就不还款为要挟,哄骗一些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和不明真相的工人对自己提起诉讼。通过这种方式,到2009年9月熊某申请强制执行时,程某已经在表面上失去了履行能力。到了2010年,执行法院又受理了几起工人申请执行程某追讨工资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工人反映,“工资表”中的许多人他们并不认识,而且有些人的工资高的离谱。执行法院通过进一步调查,程某所提供工资表上许多“工人”其实是其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经过执行法院研究,决定对程某上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0年9月程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被批准逮捕。2011年,泰兴法院依法认定其通过伪造工资明细表,指使多人向法院作伪证等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多份法律文书,导致多起错案发生,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该案逃避法律义务的手段十分隐蔽,企图利用对工人工资的优先保护,通过伪造工资明细表,并指使多人向人民法院作伪证等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多份法律文书,不仅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且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作证罪。执行法院对此进行了惩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以及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教育广大公民,规避执行不管手段多么隐蔽,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