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养老保险金 村干部被判刑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268
被告人郭鑫于2011年2月至2012年春节前,在担任某市南寺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所在村农保协管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收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务之便,先后9次挪用村民缴纳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计人民币80850元,用于个人消费或还款。
2012年6月,被告人郭鑫之父代为退出涉案的相关款项,由南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缴入相关村民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退还给相关村民。被告人郭鑫于2012年11月1日主动到某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郭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鑫作为某市南寺村的农保协管员,协助人民政府收缴村民缴纳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鑫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