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揩油”男敲诈勒索被判刑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420
男子王某因调戏某足浴店服务员,被该服务员还手后,突然发飙殴打足疗店员工,并敲竹杠索要17800元。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至三千元罚金。
2011年8月5日凌晨,王虎、丁宇、徐德东与查兵(另案处理)等人至某足浴店,王虎因调戏店内女服务员朱靓丽而被朱靓丽抓破胸部皮肤后,即对朱靓丽殴打。在此过程中,徐德东将电视机遥控器掷向朱靓丽。后朱靓丽躲至店内二楼房间。王虎等人即要求该足浴店交出朱靓丽否则要砸店。后王虎通过电话纠集朱玉、钱华宇到店内。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继续提出要求,期间朱玉还踢店内工作人员周蓉一脚。王虎与周蓉的丈夫刘志俊“商谈”后,经王虎指派,丁宇、朱玉陪同刘志俊外出“借”钱。经丁宇等人清点,王虎等人向刘志俊、周蓉强行索得人民币17800元。在返回途中,徐德东将其保管的赃款交由王虎供他们共同分拆。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8月7日将朱玉、钱华宇抓获。同月26日将王虎、丁宇、徐德东抓获。归案后,上述五名均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院起诉指控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王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钱华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虎、丁宇、徐德东、朱玉、钱华宇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王虎虽因在未成年时犯罪被判处刑罚不能认定为累犯,但亦应酌情从重处罚。王虎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系临时起意,王虎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认为,王虎因调戏妇女引发纠纷,后又纠集人员强行索要财物,其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虎的辩护人提出王虎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