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虚“酒驾男”遇上心黑“碰瓷党”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245
张某在饭馆吃饭喝酒后开车回家,刚行驶几百米,就感觉车后部被撞了,对方指出张某喝酒了,要王先生出钱私了此事,否则就要报警,心虚的张某怕报警,经过讨价还价,张某交给对方9000元现金。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全、薛志杰、钱玉鑫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一千至一千五百元罚金。
2012年5月31日晚,刘全、薛志杰、钱玉鑫经事先预谋,由刘全物色酒后驾车人员,薛志杰驾驶刘全所有的小轿车尾随酒后驾驶的张宇,至某路十字路口时,故意撞击张宇车辆尾部,刘全、薛志杰、钱玉鑫以酒驾发生安全事故要报警相威胁,向张宇敲诈得款人民币9000元,其中刘全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薛志杰、钱玉鑫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0月23日,刘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19日,薛志杰、钱玉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全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薛志杰、钱玉鑫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涉案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张宇。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全、薛志杰、钱玉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全、薛志杰、钱玉鑫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薛志杰、钱玉鑫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全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此外,本院鉴于三均已退赃,故可对刘全、薛志杰、钱玉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刘全提出的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该检举揭发行为未能查证属实,故不构成立功,但其行为应予鼓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薛志杰的辩护人沈艳玲提出的薛志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薛志杰事先有合谋,事中积极参与,并驾车撞击车辆,事后参与分赃,态度积极,本案中三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依法不能认定薛志杰为从犯。该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驾驶员饮酒后不能开车上路已经成为一种基本常识,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而酒后驾车。酒后就有“把柄”被对方抓住,因怕对方报案而被迫交付财物,因此,保证自己遵纪守法,是避免成为嫌疑人作案对象的最好方式。(本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