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使用了数年的东西瞬间成了别家的所有物,被告始终想不明白。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东莞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向被告提供四台机器设备,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货款2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将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及配件全部送到被告处,并安装调试完毕,但被告仅支付了130万元的货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四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应仍属原告,被告无力偿还货款,应将四台设备予以返还。被告认为机器已在公司使用多年,也支付了50%的货款,应属自动获得了所有权,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之间确实签订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被告确实仅支付了50%的货款,剩余的50%的货款已无力偿还,故按照双方约定机器确实仍属原告所有,被告应当返还。

 

【法官点评】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先占有、使用买卖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一般为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始转移给买受人的制度。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被告未全额支付价款时机器的所有权仍属原告,而实际过程中,被告仅支付了50%的货款,也无力偿还剩余的款项,无法对抗“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对取回权的限制规定,被告应于返还机器给原告。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平衡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一种特殊方式,应给与充分的重视,被告的无知让自己付出了代价,笔者提醒交易主体对该项制度给与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