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到站不付费 打人无理理应赔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11-11 浏览次数:228
乘坐出租车回家到达目的地后,不但耍赖不付车费,还将索要车费的出租车司机打伤。11月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杨立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33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731.7元、误工费6550.6元,共计10841.5元,由被告吕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杨立俊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2013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杨立俊驾车途经沭阳县沭城镇步行街时,吕雷要求乘车回家,双方约定以60元的价格由杨立俊驾驶出租车将吕雷从沭城镇步行街运送至钱集镇钱集街。到达目的地后,吕雷下车未付车费,杨立俊跟下车索要,吕雷声称没钱,杨立俊拽着吕雷不让走,急于脱身的吕雷恼羞成怒,对杨立俊进行殴打,致使杨立俊受伤,后杨立俊入沭阳中山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3307.2元,至2013年8月22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脑震荡,脑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暂休息一月,继续治疗,随诊。后来,因赔偿问题,杨立俊与吕雷二人产生纠纷,杨立俊将吕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07、2元、误工费8580元、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27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端致伤原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307.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本院分别确定为162元、90元、731.7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参照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结合原告的户口性质,本院确定为6550.6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