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在推动司法公开、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司法监督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权威性、司法职能,邳州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职能,三项措施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转起来。

 

第一,选举分区域。针对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不熟悉、不认可,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面不广的现状,邳州法院在选举人民陪审员的时候将法庭的辖区以镇为单位进行划分,每个区域人民陪审员的人选从该区域内产生。一方面有利于该区域的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认同和信任,另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对该区域的了解,更好地实现宣传、调解、监督等作用。

 

第二,决定在民意。参照村民选举的方法,将单位组织推荐、当事人申请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的相关信息以及选任条件等进行公告,由群众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最终由群众选举出本区域的人民陪审员,将最终选举出的人选再次进行公示。在人民陪审员履职的过程中,要定期向群众作履职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履职重实效。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为了改变在现实的审判实务中“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在庭审前让人民陪审员掌握案情,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询问、调查案情,在合议中鼓励人民陪审员主动发表看法、观点并记录在卷,对于合理的观点要予以采纳。

 

经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力、权威性得到明显的提高,“花瓶式”履职方式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