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四进宫”的钱某曾多次犯案,屡进屡出,去年刚刑满释放没多久便又“不老实”,伙同孙某、方某对挖掘机下手,偷窃柴油3000余升,而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钱某、孙某、方某、刘某均受到应有惩罚。

 

钱某今年四十出头,却已先后因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古人云:四十而不惑。钱某本该走正道,谁知其挖空心思竟又动起了盗取挖掘机内柴油的歪点。随后,钱某找来孙某、方某商谈具体事宜,最后决定由钱某负责踩点,提供车辆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孙某、方某负责驾驶车辆、望风。事成后,钱某再给予一定的报酬。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钱某、孙某、方某乘夜深人静的时候对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下手,盗取柴油240升,得手后,他们似乎找到了发财之道,于是一发不可收拾。在随后的两月内疯狂作案20起,共盗得挖掘机内柴油3000余升,总价值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知道这些柴油是他们盗窃所得,仍贪图小利而予以收购。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孙某、方某、刘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