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公司老板可能存在私刻公司印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把柄”,陈某多次向公司老板勒索钱财,并以向有关部门报案为要挟。近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晨犯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5月,陈晨应聘至某经营部工作。期间,陈晨得知该经营部销售经理吴俊生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私刻公司印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即用手机拍摄了相关照片,并用U盘复制了相关经营资料,预谋以此为要挟向吴俊生敲诈钱财。一个月后,陈晨给吴俊生发送手机短信,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其上述违法行为相要挟,向吴俊生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吴俊生因担心受处罚,遂于624日将人民币20000元汇入陈晨的银行卡内。两个月后,陈晨使用上述相同手段再次向吴俊生索要人民币50000元。吴俊生遂委托其妻子钱红芳于920日上午携带现金,准备将款交付陈晨。在陈晨出具收条尚未取得钱款时,民警至现场将其抓获。

 

归案后,陈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晨的亲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陈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部分犯罪行为未得逞,该部分犯罪是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陈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陈晨的亲属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可视为陈晨退赃,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