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有理”成有罪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287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3年6月3日晚,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的三人原本在盐城市区某小区一酒店一起吃饭喝酒的,闲谈之中,因征某说起王某曾打过他一个朋友的事相互引发争执,并说打他的朋友就是打他,说完征某就动手打了王某,并用酒瓶砸王某,这时,王抓住征的胳膊,将其按倒在地,让其不用动手,可起身后征某还是用酒瓶砸了王。激怒之下,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捅刺被害人征某几刀,致征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征某一共有两处重伤,肝破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其右肺下叶裂伤构成重伤。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征某陈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