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牛肉加“刚果红”被判刑
作者:周超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307
张大树发现,消费者钟爱颜色鲜艳的牛肉,只要色泽鲜艳的牛肉一摆上摊位,在很短时间内就会销售一空。为了增加销量提高利润,张大树竟然就在地摊上购买回工业染料“直接大红”即“刚果红”给牛肉上色。其在农贸市场上摆摊销售牛肉,先从牛肉贩手中以24元/千克至27元/千克不等的价格购进八成熟的牛肉,再经过自己加工即在家门口架了一口大锅,把牛肉和“刚果红”一起放入水中煮熟,两者混煮后,牛肉就会染上“刚果红”鲜艳的色泽。煮出来的牛肉色泽鲜艳,能够将牛肉肥油部分掩盖,看上去尽是瘦肉。最后,被染上色的牛肉以56元/千克至60元/千克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张大树明知“刚果红”是工业染料,对人体有害,为了提高收入,他还是昧着良心给牛肉“上色”。2013年1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从被告人张大树家中查获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100千克,从其摊位查获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81.5千克,价值4000余元。经鉴定,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0.90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4.03mg/kg;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4.61 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14.85mg/kg。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许敬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处罚定罪。张大树的行为就是在食品加工和销售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工业染料“刚果红”。
后语: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44条进行了修订,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明确和加重对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不良商人的刑事处罚,而本案被告为了一己私利,于大众的身体及生命安全不顾,受到处罚实属罪有应得。本案给人的启发是,在选择食品时,要避免购买色泽鲜艳等与正常颜色不太一样的食品,选购食品时要防止为了挑好看的食品而选中了有毒食品。(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