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被查出 规避执行成徒劳
作者:戴力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241
李某于2009年2月与泰兴市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建立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未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同年3月8日,李某在工作时间不慎摔倒造成损伤。事后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其工伤。经营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七级伤残。此后,就赔偿数额,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经营部给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5791元(扣除已给付8000元);二、调解之日经营部给付李某10000元(已给付),2012年7月31日前给付65000元。如按期给付李某自愿放弃30791元,否则就全部款项申请法院执行。调解书生效后,经营部到期未给付相关款项,李某遂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对经营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经营部已歇业,该经营部注册资金仅有8000元,其经营者孙某已75岁,身患多种疾病。经执行法官多次协调,孙某儿媳同意代为偿还4万元以了结该案,但李某认为经营部未按调解书履行,应全额给付105791元,双方协商未果。执行法院拟对孙某司法拘留,又因其年龄超过70岁而无法收押,案件陷入僵局。为进一步查清经营部的财产状况,执行法官走访了经营部周边商铺,了解到经营部歇业后,以其原有财产重新成立了一家经营部,鉴于这一情况,执行法官通知孙某及其亲属到庭,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告知新成立的经营部在其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应当承担责任。经过耐心的释明,孙某及家人同意由新成立的经营部给付李某68000元,李某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本案最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法官评析]
申请执行人李某由于工伤,陷入生存危机,理应得到赔偿。然而,用人单位却百般抵赖,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法院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在执行中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发现经营部转移财产的证据后,通过教育疏导,晓知以理,最终由接受财产的单位对李某予以赔偿,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归为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