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如东法院发出强制管理令,拟对被执行人李某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平房两间实施强制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偿还申请人。得知法院已张贴公告、贴好封条后,消失两年的李某主动现身,联系了案件申请人朱某和徐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0514日,申请执行人朱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朱某给付李某建房款150000元,李某为朱某建设房屋,同日朱某交付了全部建房款,但李某未按约定建成房屋。为此朱某提起了诉讼,经法官调解,20115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诺5月底一次性偿还朱某建房款15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仍未主动履行,朱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李某所有的位于如东县大豫镇徐征村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平房2间。

 

执行过程中,又有案外人徐某对法院查封的李某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徐某认为其于2011121日与李某定有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价款,该房屋是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保全。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徐某提起了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徐某又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执行一时无法进行。直到今年123日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522日朱某向如东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由于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其他财产,而且李某已经消失二年,目前下落不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所有权的流通受到限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1031日,为了实现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合议庭拟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某享有权益房屋实施强制管理,并张贴了公告、封条。114日,被执行人李某得知法院将采取强制管理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朱某和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连线:强制管理巧解执行僵局

 

执行中的强制管理措施,指的是在金钱给付的案件中,拍卖、变卖不动产或以不动产折价抵债不能顺利进行时,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查封的不动产实施强制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偿还债务的措施。

 

本案中,被执行人利用集体土地性质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转让受到一定限制这一特点,一走了之,逃避债务,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但这样装修不错,地理位置也较好的房屋,自有其应有的经济价值,转换一下处理方式,对房屋实施强制管理,拍卖其租赁权,以租金偿还申请人,这样就巧妙地解开了僵局,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