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基础是婚姻的前提 闪婚闪离不可取
作者:李永安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293
婚姻是建立家庭的基础,是社会组成的细胞,婚姻必须建立在两个人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有着丰厚的感情基础,才能建立一个幸福而美满的家庭。然而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却让这个社会的细胞有些无所适从,和谐社会的构建受到冲击。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草率结婚,闪婚,闪离的案例比比皆是。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有必要的了解,理解和懂得夫妻之间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增进感情的了解,才能确保婚姻的美满和幸福,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相识,今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春节后两人便相约到外地打工,由于王某不能胜任外地的工作,俩人便因此而多次发生吵打纠纷。今年3月份,王某便一人独自返回家中,二人从此便过起了两地分居的生活。后来虽经刘某多次请人前去王某家中说合,但王某仍然坚持不再与刘某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在短时间内便登记同居生活,且婚后不到两个月就因感情不合一直分开居住,足见双方缺乏婚姻基础,夫妻感情不深,经调解,原被告仍然无法和好,随后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