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内部财产约定 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他人
作者:高建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284
2011年被告蒋某向原告周某借钱2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蒋某一直未还,原告周某遂将蒋某及其妻子薛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被告蒋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现在自己钱都在被告薛某处,被告蒋某与被告薛某正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由薛某偿还借款。
被告薛某辩称,其与被告蒋某早在2003年双方就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人偿还,因此根据该约定,被告蒋某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薛某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蒋某与薛某在婚期关系存续期间虽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偿还的约定,但是被告薛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周某知道该约定,原告周某对此表示不知情,故该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蒋某和被告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未明确约定为被告蒋某的个人债务,被告薛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张被告蒋某与被告薛某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薛某共同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