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告示免不掉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徐向南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300
消费者将车停放于酒店门口的停车位内,被其他车辆刮损,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酒店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某酒店的业主赔偿原告缪某经济损失的40%即1500元。
2013年5月1日晚,缪某与家人在如东县某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引,将其所有的汽车停放在酒店门前停车区域内。就餐后出来,发现该车尾部被撞,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调阅酒店监控视频,发现缪某的车为一辆无牌照汽车所刮擦,该侵权车辆不知所踪。缪某与酒店交涉赔偿问题,酒店以已在门前设“停车自便,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己方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缪某只好向法院起诉酒店业主,请求判令酒店业主赔偿经济损失3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缪某开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其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缪某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在门前设“停车自便,不作保管,遗失自负”告示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免除其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则因没有派人看管门前停放的车辆,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4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