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离奇生病 雇主道义补偿
作者:李明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963
崔某于2013年上半年在老乡的带领下到上海某工地打工,并吃住在工地,老板以及其他雇员都是崔某老乡。在打工期间,崔某一日突发高烧且晕倒在工地上,后在上海经抢救不仅没有治好病反而导致病情加重,于是崔某同事及老乡把崔某从上海带回了老家泗洪继续治疗,谁知崔某回家后经治疗病情好转却被诊断为一种少见的肾脏疾病。崔某出院后因与雇主周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50000余元。审理中对于是否支持崔某要求周某赔偿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原则为主兼顾其他的形式,但本案中原告生病的原因无法查清,且原告也证明不了自己生病是因被告或者工作期间正常原因导致的,故不应该支持崔某的赔偿诉请。
观点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人应与提供劳务者签订劳务合同且为劳动者缴纳保险金,本案中被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保险金,原告生病产生的损失都是在正常工作期间,因此原告可以据此通过认定工伤来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观点三: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劳动法规对于雇员受害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雇员受到了伤害是事实,但原告的受伤和工作本身没有联系或者说没有办法举证证明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不是雇主的原因导致的,故从公平原则出发,建议被告从道义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即不支持崔某对于损失赔偿的诉请但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让周某适当的给予崔某经济补偿以弥补崔某因打工期间生病产生的损失。
首先,崔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崔某在起诉时说周某为其提供的住处条件非常差,其生病是因为环境的原因导致,但崔某没有固定任何的证据且和崔某同住的人没有一个生病。另外,崔某生病和其工作没有关联,因为其工作只是简单的挖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工作,且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赔偿的前提是因劳务导致损害的才赔偿。
其次,就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工伤保险来说,法律的规定初衷是好的,为了保护劳动者,但我国目前的实际难以达到法律的要求,我们也没有办法强求,特别是对于从事短期劳务工作的农民。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从农村走出来的雇主本身法律意识就不高,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是靠本村的人也就是同样是农民带出去的,这些人法律意识也较差,且如果对此要求过多的话也找不到工作。
最后,法律是为了维护合法利益以及惩罚违法行为的,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受到伤害就认为其就应得到赔偿,法律要求我们考察具体的原因以及受害者有没有过错。本案中,崔某虽然是在工作期间生的病,但其并不能证明是因劳务或者是周某的过错导致疾病的产生的,也就是说崔某因生病产生的损失难以从周某处得到赔偿。虽然不能够支持崔某的诉请,但考虑到崔某的付出,以及法律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双方都没有责任的,可以适当分担产生的损失,且从道义上来说,崔某毕竟和周某是老乡也是跟随周某工作的,故周某给予崔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