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巧建四制度化解道损诉前纠纷
作者:姚秀金 发布时间:2013-11-08 浏览次数:511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事故纠纷是日增月益。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都会到法院要求诉前保全,扣押肇事车辆,或者要求提供反担保,且数额很大,作为另一方认为其造成事故系过失行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原告相关损失足以赔偿,不应该对车辆再行保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双方争议较大,针对这一现象,睢宁县人民法院建立“四制度”,充分化解该类事故诉前纠纷,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建立谈话、交流制度。加强对受害方及肇事司机、车主的情感疏导和法律释明,使双方冷静、理性看待交通事故纠纷,换位思考,体谅对方,宽容对待,强化调解意识,对于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应耐心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的规定,以促成调解,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建立保险公司参与诉前调解制度。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即加大与各大保险公司、保监会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座谈、专题研讨、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理赔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其完善理赔制度,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促进争议案件快速结案。
建立和交警部门的合作制度。加强与交警部门沟通和交流,共同探讨工作难点,适时引入交警等专业力量参与诉前调解,充分发挥其在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优势,及时消除当事人存有的疑虑,促成双方和解。
建立法律知识宣传融入案件处理制度。着重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守法、文明、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留下详细、准确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争取双方快速、友好协商解决,着重宣传法院调解结案的好处,一方面使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矛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