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程序的探索和完善
作者:兴化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951
解决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难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完善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执行的主体,规定执行的程序和措施,修改现行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等。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执行领域应当有所作为,积极探索更有创造性的路径和方法,尽最大可能地理顺国家赔偿执行体制。
一、树立保障公民权利救济的理念
实现司法赔偿功能的关键是国家赔偿法得到普遍的遵守,而国家赔偿法实施的精神基础是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意识横向结构中最高层次的法律信仰。法的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赢得民心从而使法律成为民众信仰的对象是司法赔偿制度的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程序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最关键的是应该树立一个理念,以切实保障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后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此,非刑事司法赔偿作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检讨和补救,理应表现出应有的度量和积极主动性。我们必须意识到,受害人在遭受违法侵害后,本身就已经处于“身心俱疲”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仍要为索赔而疲于奔命,这肯定不是完善非刑事司法赔偿机制的理想选择。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执行程序应该转换一下思路,将受害人“盲目”主张非刑事司法赔偿,变为由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主动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强化非刑事司法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义务机关的观念,减少义务机关的抵触情绪,统一设立国家赔偿基金。实行赔偿费用与赔偿义务机关脱钩,确立对外先行赔偿,对内再谈责任追究的原则,可以保证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获得救济,也可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时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尴尬局面。
二、外国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状况
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执行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日益完善,值得我们借鉴。法国在司法赔偿方面对非刑事司法侵权行为规定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即非刑事司法赔偿。如1972年建立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规定,国家必须赔偿由于司法公务活动的缺陷而产生的损害,该缺陷只在重过错和拒绝司法时才发生。1978年以后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判例中确认,行政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因严重过去失造成损害,国家亦负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判决的即判力。西班牙宪法规定,凡人民因判决错误或司法官读职所受之损害,得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此项赔偿,应由国家负责。瑞士国家民事责任法规规定,日内瓦行政区对于司法官于执行职务时,因故意,过失或疏忽之不法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者,应予赔偿。美国《联邦侵权法》规定,赔偿义务的执行按私人侵权的执行方式执行,其以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条件;以人民法院为执行主体;原则上由作出生效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的国家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确立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如对金钱赔偿加收利息;因赔偿金划拨机关不划拨赔款的,追加赔偿金划拨机关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向拒不履行生效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协议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判决、调解书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人事机关出具司法建议书;追究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金划拨机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对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的探索
依规则执行,有利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必须严格遵循规则来执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主体在执行中采取克制的态度,严格地适用既有规则来执行,维护赔偿义务机关依规则行事,确保社会公益的实现,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冯娜、刘海龙:“论司法赔偿激励机制的运行准则”,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11期,第101页。]《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赔偿请求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却始终没有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方式规定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生效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请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协助执行,从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预算经费中扣划。
四、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执行机构设置
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时又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授权审理有关赔偿案件,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意见就应具有法定性、可执行性和强制性等,也应当同其他案件一样,在相关机关不执行时可以强制执行,但由于赔偿义务机关都是特殊主体——人民法院,其正常的业务行为对法治社会的稳定极其重要,因此有必要同时规定强制执行不能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正常的业务需要。对于强制执行的主体以及强制措施,执行主体应为法院的执行机关,即执行局,在民事案件对单位适用的强制措施亦应同样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