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111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次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的朋友王某进行担保。协议约定张某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交还执行款,如其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届期,被执行人张某仍无法履行义务,按约定担保人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是通过承办法官对担保人王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此时申请人却声称王某妻子有大额存款,问题是法院能否对王某妻子账户进行查询,继而采取冻结或者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王某此项担保责任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支出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因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该司法解释,笔者认为,王某因其帮朋友进行担保而产生的债务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个人债务的民事执行
(1)个人债务清偿原则的立法例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婚姻法并没有就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自己行为自己负担原则,个人债务首先应由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该如何解决?我国法律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当今社会个人债务日渐增多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出现空白的现状明显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国外相关法律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清偿;2、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以共同财产中债务人所占份额为限清偿;3、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以共同财产的一半清偿;4、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以负债配偶以共同财产中所获利益清偿。根据以上国外四种个人债务清偿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首先应当由个人财产偿还,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由夫妻共同财产作有限清偿。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该共同共有并不区分份额,因此在民事执行实际操作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如何分配也是一大难题。
(2)关于完善我国公民个人债务民事执行制度的构想
在现今社会夫妻婚姻生活中个人债务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问题仍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法治在不断进步,笔者认为,因为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没有区分各自份额,所以我国实体法中可以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以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清偿,这种分配方法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理的。在当前法院的实际执行中,一旦查明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时,通常也是在保障其配偶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房款对半分割予以清偿债务。在具体在程序法中应当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查询债务人配偶所掌控的财产,也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查询程序。如涉及需要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手段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当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配偶掌管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措施后,债务人配偶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证明,一旦合理期限内债务人配偶无法提供合法证明,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对此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半用以清偿个人债务,一半发还债务人配偶。
综上所述,回到文章开头的执行案例,法院有权查询担保人王某配偶的银行存款,如涉及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则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存款被冻结后,法院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王某配偶,一旦在合理期限内担保人王某配偶无法提供此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合法证明,则法院应当认定此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此存款的一半采取扣划措施,予以清偿担保人王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