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少不了那些为社会大众尽心尽力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过,由于现阶段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够高、市场监管措施亦不到位,尚存在一些组织和个人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为此,笔者拟从实践的角度,探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有关问题。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事业,一般应当由律师等专业人员从事。《律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并以第46条第2款规定相应的罚则。不过,考虑到当前我国的法治现状,尤其是法律服务市场尚不健全的客观形势,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故此,《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还授权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据调查了解,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如法律咨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商账代理公司以及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名义登记的法律服务部,他们多以咨询名义或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观点认为,《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117号)原先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设立、监督管理和经营范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鉴于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于2004817日下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自此,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业已失效。从而,其设立依据已经废止,其从业人员便不能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有关内容和相关精神,国家取消的是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规定,也就是说,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践中,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是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存在。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都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因而,也有着被法律所允许并予以保护的特定经营范围。但是,其经营范围受到《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法律服务中除了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外的法律咨询业务,具体包括解答法律询问、担任法律顾问、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以及代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力地补充了人数不足的法律服务队伍,同时,其低廉优惠的服务费用给大量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路径,专业的法律服务更是维护了许多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他们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如何监督管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不过,实践中也有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咨询的范围,违规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偿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打破了现有法律服务分类界限,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此,便有必要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如上所述,国家已取消了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加之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方面还未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对这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尚存于模糊空白的状态。为了有效规制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从源头上杜绝相关人员违法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促进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形成。笔者认为需做好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备案登记工作。如上所述,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再需要先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不过,按照《民法通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存在的这些机构,仍需要完成一套包含经主管机关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等在内的必经程序。那么,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成立,便需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定性,还应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当前司法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专门监管处于依据的模糊空白状态,但这不等于监管的取消或丧失。《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此外,鉴于监管职责所需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经营形势所迫,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对辖区内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对已登记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经营中有明显超越经营范围、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因不称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律师法》和相关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视情形扣缴、撤销营业执照,直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