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使他人拨声讯 骗取话费被判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49
被告人金文,于2011年7月至8月间,在其家中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购买大量被盗取的QQ号码,并在江西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CM网代理声讯电话,使用QQ群发器等工具发送虚假信息818407条次,诱骗他人拨打其所申请的声讯电话125966801xxx和125966801xxx,被告人金文从中骗得话费共计人民币623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金文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3台、光盘2张;被告人金文之父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232.5元。
审理中,被告人金文的近亲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2000元。
泰兴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金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3台、光盘2张、赃款人民币623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文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文系残疾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近亲属又代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