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虚构合同 多次行骗终获刑罚
作者:时良敏、高兰花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38
为了骗取钱财,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杨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采用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手段,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使用伪造的“泰州市金陵装饰工程公司”印章,采用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手段,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霍某等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56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5月9日,被告人杨某使用虚假的建筑施工合同,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秦某的店内骗取被害人秦某人民币5000元。2、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使用虚假的建筑施工合同以及银行进账单,在高港区金港装饰城内,骗取被害人霍某合计人民币17600元。3、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使用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旗营村李某家中,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