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之后再起色心 数罪并罚获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张洁、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305
泰州一男子某日深夜遇一挎包女子独自行走,顿时起了抢劫之心,在暴力劫取该女子皮包之后,见该女子容貌尚佳,又起了色心,该男子则对女子进行了强制猥亵,后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于2012年9月15日0时许,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塘路白马路段荣华休闲中心南侧约100米处,采取强行拉拽等手段,劫得被害人单某皮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00元。后采取强抱、捏摸等手段,对单某实施猥亵。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其向被害人单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抢夺被害人皮包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当场使用暴力、劫得被害人皮包后,包内现金被被告人取走挥霍,皮包被被告人沉入药城展览馆东边的河里,足见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陈某庭前的多次供述亦证实,其起初的想法是抢被害人的包,后来发现路上没有灯光,也没有行人经过,就想既抢被害人的包,同时又占被害人的便宜。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退出全部赃物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