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的母亲与邻居发生矛盾,继而找到被害人“出气”,在民警赶到现场后,四被告人依然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邀约吴某等三人在自己的母亲家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李某的母亲向四被告人哭诉曾被邻居被害人吕某打骂。于是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三人酒后去被害人吕某家责问。在明知被害人吕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用脚踹开其家门,被告人吴某随后进入其家中,肆意打砸水瓶、椅子等物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多元。后被害人吕某从他处得知此事后赶回家中,并立即报警,随后民警出警赶到现场。

 

在得知被害人吕某回家后,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再次来到被害人吕某家。在被害人吕某否认有辱骂其母行为后,四被告人不顾警方在场,无视警方制止,肆意殴打被害人吕某及其家人,致其受伤。其中,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分别持板凳腿、方凳等械物进行殴打。经鉴定,其中一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另外两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是分别依法判处四被告人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