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成心生歹意 盗窃树木被判刑罚
作者:全俊、祝年玺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42
因购买银杏树遭到拒绝,遂纠集他人进行盗窃,不想东窗事发,领刑受罚。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石建等五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石建、张虎经营树木买卖,他们从朋友处得知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有一批成长很好的银杏树,两人便与这批银杏树的产权人许庄街道拆迁办协商购买。出于环境保护等因素的考虑,许庄街道拆迁办拒绝出售银杏树。但他们并不甘心,动了歪心思想去偷树,在当地人张成的协助下,2012年9月的某日夜晚,石建、张虎请来工人,并纠结了吴生、张兴在现场负责看管,共计偷挖银杏树13棵。石建、张虎当场将人民币3000元交由张成分配,张成、吴生、张兴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1000元、500元。后石建、张虎销售银杏树得款人民币29800元。经鉴定,所窃银杏树价值合计人民币42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建、张虎、张成、吴生、张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建、张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张成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应予以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生、张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虎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吴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建、张虎、张成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