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执行方法 保障民工权益
作者:田志友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45
袁某等32人与某铸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姜堰市人民法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某铸造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等32人于2012年6月申请执行,要求其给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执行中,执行法官经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系潘某父子二人投资成立,近年来,因潘某经营不善,贪图个人享乐,到处在外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终至企业无法运转。2012年初潘某躲债外逃,下落不明。目前公司及潘某个人总负债近千万元,公司的机械设备已被部分债权人哄抢抵债,仅剩厂房和办公附属用房,法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由于公司厂房是租用的当地村委会集体土地,因此房屋虽查封,但无法处置。期间,工人们曾几次到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民工们的期盼,让执行法官急在心里,经过仔细研究法律和政策,多次组织讨论,提出了“用公司房产对外招租,以租赁租金偿还工资”的方案,这一方案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执行法官一方面与公司股东潘父多次进行沟通,另一方面数次召集工人及债权人,明法晰理,最终形成法院提出的上述执行方案,以租赁租金在三年内结清拖欠的工资,相关债权人也同意优先解决工人工资,以后的租金再逐年依比例还款。此后,法院发出招租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朱某报名承租。2013年1月,朱某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十年,年租金17万元,租金缴至法院优先偿还工人工资。第二天,潘父代表公司逐一与工人们签订和解协议,按1/3比例分三年偿还,当日发还了第一年的工资。
[法官评析]:司法的功能就在于更好地为我国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服从和谐稳定、保障民生的大局,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执行一直以来是执行中的难点,处分房屋受到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尤其债权是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影响一方的和谐稳定。本案中,执行法官采取变通的方式,将查封的房产对外予以招租,招租所得租金偿还工人工资,体现了执行法官以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积极探索执行方式,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既解决了所欠工人工资的问题,又盘活了闲置的资产,部分工人回到了工作岗位,达到了很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