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东台法院安丰法庭近日审结了一桩因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被告当庭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800元,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8月,安丰法庭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顾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孙某诉称,2008730日上午11在街上行走,被顾某家的狗咬伤。因狗咬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达2410元,但被告不予赔偿。原告曾经到被告家多次,但被告不仅不赔偿,还威胁原告。原告报案后,派出所通知被告前往,但被告拒不到场。被告则辩称,不是自己放狗去咬原告。一时间,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原被告双方的亲戚在旁听席上互相指责,情绪异常激动。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休庭调解。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又都是老年人,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告知他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顾某赔偿原告孙某1800元。被告顾某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