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打官司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93
老张今年42岁,脾气倔强认死理,是出了名的“倔(强)人”。2010年5月至今,老张先当被告后当原告,两场官司、四次审理,都没能让他满意,尽管心有不甘但也只能长叹一声!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两年多以前:2010年4月24日8时左右,老张驾驶三轮汽车到镇上办事,将刘某(女,当时怀孕八个月)停放在商店门口摩托车撞坏。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老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事故处理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张承担刘某摩托车的修理费用。但是当老张看到修理更换车辆配件费用清单时,认为价格过高,拒绝给付。刘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老张支付修理、更换配件等费用2920元,其中包括前置物箱185元,更换前面板285元。庭审中,老张申请对该车损坏的零部件进行价格评估,但未交纳鉴定费用,经法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间仍未交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刘某的摩托车于2009年11月6日购买,购买价7300元。根据老张提供的事故处理部门拍摄的照片看,该车的前置物箱、前面板在事故发生前已经损坏,故刘某要求老张赔偿本起事故以外的维修、更换零配件的费用,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老张支付刘某车辆维修、配件更换费用2450元。
一审判决后,老张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事故发生后,刘某的车辆只是受到轻微刮擦,排气管轻微变形,该损伤并不妨碍车辆正常使用,只要进行烤漆和校正就能恢复。刘某将相关部件全部更换,并且维修服务部出具的更换配件清单是根据刘某的要求出具的,不具有合法性。20122年9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老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同年10月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老张表示愿意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但是要求刘某将跟换过的旧配件交给他。刘某表示,旧配件是废品,当时就折价50元归修理铺了。2011年3月,老张在给付刘某2450元修理费后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返还维修后的旧配件脚踏板、排气管、保险杠等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张因为其侵权行为造成刘某摩托车损坏,且在修理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已经没有使用价值,老张主张其对旧配件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鉴于老张对于旧配件折价50元抵修理费没有异议,因此判决刘某返还老张50元修理费。老张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小小的交通事故引发两场官司、四次审理,历时两年多。“事情发生时,我怀孕八个月,现在孩子已经两岁多了,已经上幼儿园了。这两年很是闹心,终于结束了”刘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