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明理解纠纷 各方共赢促和谐
作者:曹恒景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286
江苏某空调公司与王某、靖江某酒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靖江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十日内给付某空调公司房屋使用费计632410元,并在二二十日内从租用的房屋内迁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某空调公司向靖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令,其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经执行调查,王某名下无车辆、存款信息,房产有一幢,与前夫刘斌共有,且有抵押贷款175万元。某酒店为王某个人独资设立,酒店内有28个包厢、48间客房,餐桌、椅、床及附属装潢等设施千余件,从业人员42人,拖欠工资约25万元。2012年3月1日(案件二审中)王某将酒店整体转租给第三人陈某经营,租赁期间4年,第三人重新进行了装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三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酒店整体转让第三人,转让金350万元,由陈某从转让金中先付80万元租金给申请执行人某空调公司,某酒店注销,空调公司了结与王某及某酒店房屋租金纠纷案。然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执行中,王某躲避,并申请抗诉。由于王某经营酒店时,借了巨款用于添置酒店设施、物品和装潢,后因多种原因酒店难以继续经营。如对本案强制执行,就必须整体拍卖酒店内的设施、物品、装潢等,但第三人租房后进行了再次装潢,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很多新的矛盾。
为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得以变现,第三人的正常经营得到保护,酒店职工的工资、就业不受影响,靖江法院执行局研究,确立了释法明理、促成和解的执行理念,提出通过做过细的调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方案。会后,执行法官多次到现场做双方的和解工作,最终在2012年10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将酒店内的设备、设施、装潢作价350万元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代其支付某空调公司房租80万元,某空调公司放弃其余房租,并同意将租赁房产变更租赁给第三人。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三方按协议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执行涉及多方利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定好执行思路,拿出比较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是本案执行的关键。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如果不坚持多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均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采取强制迁出和强制拍卖的方式,均不是最佳执行方案。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得到拖欠房租、被执行人从其房屋迁出的请求,被执行人尽快将自己在酒店的投资变现,第三人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继续承租房屋从事酒店经营的要求,选择促成和解的方案均是最佳的选择。执行法官先是上门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后又多次召集协调,通过不懈的努力,结合法、理、情,全力促成三方和解,且执行期间,酒店正常营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充分说明执行和解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消除矛盾,构建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