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合伙投资,本想着共同发家致富,谁曾想几年后,双方却对簿公堂,相争不下。日前,泰州中院审结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朱某与卢某为多年邻居,2007年,朱某觉得投资海船能赚到很多钱,就去找卢某帮忙,希望他可以替自己进行海船投资,卢某觉得双方既是朋友,又是邻居,关系不错,就答应了。2007年、2008年朱某共计给了卢某1436000元,用于投资海船。之后,两家一直和睦相处着。谁知2012年,朱某跑到卢某家要求返还1436000元。卢某告诉他钱投资在船上没办法拿回来。双方争执不下,朱某将卢某告上法院,声称没有海船权属证明,卢某私拿投资款,要求其返还投资款。

 

一审法院受理后认为,卢某已经为朱某进行了投资,并且朱某已经分得投资收益;由于两船均在营运中,未对投资款项进行清算,朱某返还投资款的请求无据,遂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向泰州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到现在还没有拿到任何海船的股权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卢某已经为他进行了投资。

 

泰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对收到朱某143.6万元投资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卢某是否已为朱某进行了海船投资。经查明,某5号、某118号海船的登记所有人虽为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但根据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行业习惯,应当认定以上两艘海船均系挂靠在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朱某仅以其并非海船的登记所有人,即认为卢某未为其进行海船投资,理由不成立。卢某在一审中提供了泰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明细表、参股证明,以及证人盛某某、任某某、潘某某、于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朱某在某5号海船中有2.5股,在某118号海船中有1股,卢某曾多次给付朱某分红。原审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卢某已为朱某进行了海船投资,并曾多次给付朱某海船收益的分红,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因案件审理中,卢某提出愿意返还为朱某投资款项的剩余部分31300元。最终,泰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卢某返还上诉人朱某投资款3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