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并存侥幸心理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没想到就这么短短的时间竟会发生一起事故。近日,睢宁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睢宁县桃园镇某办公室因开展工作需要,将车辆临时停放在崔某家门前的乡村公路边。杜辛之子杜小辛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魏陈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桃园镇崔某家门前时,因避让该车辆,撞到路旁树木及崔某、朱某二人,致杜小辛当场死亡,崔某、朱某不同程度受伤。因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杜辛起诉至法院要求睢宁县桃园镇某办公室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在从事交通行为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该案中,被告睢宁县桃园镇某办公室的车辆因工作需要,在崔某家门前宽度为3.5米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受害人杜小辛驾驶摩托车因躲避该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二车没有发生碰撞,但被告临时停车的行为与受害人杜小辛驾驶车辆撞到行人及树木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法院判决睢宁县桃园镇某办公室赔偿杜辛各项损失1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